日前,財政部根據《政府采購信息公告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19號)的相關規定,分別公布對“生態環境保護信息化工程(農業農村部建設部分)-應用軟件開發、標準規范編制、系統培訓項目”和“公安部信息中心2018-2019年度設備代維及軟件技術服務項目”投訴案作出的處理決定。
在“生態環境保護信息化工程項目”投訴案中,投訴人因對代理機構就本項目作出的質疑答復不滿,向財政部提起投訴。投訴事項1、2為:招標文件設置“涉及農業項目的專業特點或業務流程或其他有關內容的應用軟件開發信息化建設項目業績”的評審因素,屬于以特定行政區域及特定行業的業績作為加分條件,排斥潛在投標人。
財政部經查,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招標文件有關評審因素存在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的情形。根據《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財政部令第94號)第二十九條第(二)項的規定,投訴事項1、2缺乏事實依據,駁回投訴。
在“公安部信息中心2018-2019年度設備代維及軟件技術服務項目”投訴案中,投訴人因對代理機構就本項目作出的質疑答復不滿,向本機關提起投訴。投訴事項為:1.東華公司不具備涉密信息系統集成資質(運行維護)甲級證書,不應得到相應分數。2.東華公司不滿足招標文件有關“提供自2015年以來類似維保項目的業績”的要求,不應得到相應分數。3.東華公司不滿足招標文件有關“投標人有2013年以來同一用戶連續維保服務3年及以上業績”的要求,不應得到相應分數。
財政部經審查,評標委員會認為東華公司投標文件中提供的證書不符合招標文件要求,未給予東華公司相應得分,故投訴事項1缺乏事實依據。關于投訴事項2、3,投訴人認為東華公司不滿足招標文件有關業績要求的問題。經審查,東華公司投標文件中提供了招標文件要求的維保服務合同,評標委員會經評審認為滿足招標文件有關要求,其認定及評分并無不當,故投訴事項2、3缺乏事實依據。財政部根據《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財政部令第94號)第二十九條第(二)項的規定,駁回其投訴。
(詳情見本網“財政部政府采購信息公告欄”)。